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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海关发布对蚌埠市坤松进出口商业无限公司

发布日期:2025-08-17 16:32浏览次数:信息来源:



  经查询拜访查明:2021年7月5日、12日、13日,当事人以本公司为发货人和出产发卖单元,按市场采购商业体例向蚌埠海关申报出口圣诞灯、手电筒和化纤布,涉及255、274、145、254、256等6票报关单。

  按照《中华人平易近国行政惩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平易近国海关法》第九十之,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能够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惩罚款,加惩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过期不履行惩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提告状讼的,海关能够将的货色、物品、运输东西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供给的抵缴;也能够采纳法令的其他行政强制施行体例或者申请强制施行。

  156号报关单申报化纤布,申报毛沉12580千克,净沉11565千克;现实毛沉为14869。75千克,净沉为13854。75千克。

  中国质量旧事网讯 近日,蚌埠海关发布行政惩罚决定书(蚌关缉违字〔2022〕2号),涉及蚌埠市坤松进出口商业无限公司。

  当事人该当自本惩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中华人平易近国行政惩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履行上述惩罚决定。

  154号报关单申报化纤布,申报毛沉12600千克,净沉11584千克;现实毛沉为14884。4千克,净沉为13868。4千克。

  145号报关单申报化纤布,申报毛沉12509千克,净沉11466千克;现实毛沉15279。95千克,净沉为14236。95千克。

  经查,255号报关单当事人申报出口一项商品圣诞灯,申报单价4。11美元/套;现实货色为5种规格型号的圣诞灯,单价别离为5美元/套、7。05美元/套、2。9美元/套、2。6美元/套、3美元/套。

  当事人出口圣诞灯未照实申报商品规格型号、出口手电筒未照实申报品牌、出口化纤布未照实毛净沉,已形成《中华人平易近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的出口货色向海关申报不实的违反海关监管行为,且影响了海关统计精确性。按照《中华人平易近国海关行政惩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我关决定对当事人科惩罚款5000元的行政惩罚。

  当事人:蚌埠市坤松进出口商业无限公司,代表人!董松!

  当事人不服本惩罚决定的,按照《中华人平易近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平易近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可自本惩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平易近国合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惩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间接向蚌埠市中级告状。